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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6-06-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参见附件),就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

  考务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考点城市所在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考点知识产权局”)收取,用于补偿国家知识产权局考务成本支出。考务费标准为:科目一、专利法律知识:每人13元;科目二、相关法律知识:每人13元;科目三、专利代理实务:每人17元。

  考试费由考点知识产权局向考生收取,用于上缴考务费和补偿考点知识产权局组织考试所产生的成本。请考点知识产权局按照文件要求会商当地物价部门确定考试费标准,并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doc.doc
附件:考务费标准核定表.pdf
附件: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1.jpg.jpg
附件: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2.jpg.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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