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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2011-01-20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政策法规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 分管副局长、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二)《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48365365体育备用网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开展全省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调处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

  三、条件和标准

  请求调解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与专利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理由;

  (三)当事人任何一方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且无仲裁约定;

  (四)属于专利管理部门管辖范围。

  四、申请与受理

  (一)请求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2.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3.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盖章。

  (二)受理:

  请求符合规定条件的,承办人A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处长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立案通知书送达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同时要求被请求人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一式两份。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承办人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

  五、审查与决定

  根据案情需要,由承办人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3个工作日前让当事人得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应当将口头审理的参加人和审理要点记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案件承办人和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承办人A或B制作处理决定书,经处长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

  处理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二)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三)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

  (四)处理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明确写明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五)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理决定书由承办人A起草、承办人B复核后报处长审核,呈报分管副局长签批。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授权的副处长审核;分管副局长无法签批,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签批。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长期在48365365体育备用网址网站(http://www.zhongyinclub.com)公布。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决定在48365365体育备用网址网站(http://www.zhongyinclub.com)公示7个工作日。

  七、时限

  省知识产权局收到专利纠纷处理请求书,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决定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请求人。

  八、监督检查

  执行《省科技厅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

  执行《省科技厅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

 
  附件: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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