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案件中涉案物品的封存、暂扣行政强制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政策法规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 副处长、分管副局长、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二十四条规定:“专利管理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根据请求人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后,可以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二)《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专利管理部门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转移、隐匿、销毁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等情况,导致案件难以查处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经专利管理部门审查,证明当事人未构成专利违法的,应当及时解封或者返还暂扣物品,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赔偿。”
三、条件和标准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根据请求人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后,可以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转移、隐匿、销毁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等情况,导致案件难以查处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四、申请与受理
承办人A通过专利执法或投诉举报等渠道,认为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要求填写《封存、暂扣涉案物品决定审批表》。认为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经承办人B复核后,不予受理。
五、审查与决定
《封存、暂扣涉案物品决定审批表》由承办人A起草,由承办人B复核后报处长审核,呈报分管副局长签批。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授权的副处长审核;分管副局长无法签批,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签批。
封存、暂扣涉案物品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由两名以上承办人实施。
(二)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三)有当事人在场。
(四)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制作现场笔录。
(七)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八)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承办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长期在48365365体育备用网址网站(http://www.zhongyinclub.com)公布。
封存、暂扣涉案物品决定在48365365体育备用网址网站(http://www.zhongyinclub.com)公示。
七、时限
在实施封存、暂扣涉案物品的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涉及假冒专利案件的在5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对没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被封存、暂扣的物品。
八、监督检查
执行《省科技厅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
执行《省科技厅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