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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2011-01-20    
 

  专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政策法规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 分管副局长、 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公告,没收违法所得。”

  (二)《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48365365体育备用网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开展全省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调处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

  三、条件和标准

  (一)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5.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6.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7.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8.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9.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二)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公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时,假冒专利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根据假冒专利行为的非法经营额进行等额罚款。

  四、申请与受理

  承办人通过投诉举报、有关部门移送或者专利执法检查等渠道,获取有关违法案件信息后,及时查明案件本身和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并按要求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报局领导签署意见。对已受理案件经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执法承办人再对进行现场检查。

  执法承办人通过现场检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应当立案的,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对应由其它部门处理的案件,填写《案件移送单》,经局领导批准后,移送相关部门办理;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在《检查情况登记表》的备注栏注明“不具备立案条件,建议不予立案”字样,并说明不予立案理由,报局领导审批。

  省知识产权局发现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案件或者接到举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五、审查与决定

  (一)调查取证。

  经批准立案的,局里指派2名以上执法承办人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承办人检查过程中可视案情填写《专利案件调查笔录》、《专利案件询问笔录》、《专利案件抽样取证笔录》和《专利案件登记保存笔录》等法律文书。

  (二)审理。

  执法承办人调查取证结束后,对调查结果和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对案件作出初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报局领导签署意见。

  (三)告知。

  《案件处理审批表》经局领导签批后,应做出行政处罚的,执法承办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并视情况填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或《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告知书应直接送去给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存根联上签收;告知书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告知。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者公告发布和挂号信寄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权利,需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当事人申请听证,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规定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听证,并填写《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和《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听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复核。

  对于当事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反映的情况和意见应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记入《案件处理审批表》。举行听证的,应填写《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附于《案件处理审批表》之后。经复核需要改变原处罚意见的,报局领导审定。

  (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A起草、承办人B复核后报处长审核,呈报分管副局长签批。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授权的副处长审核;分管副局长无法签批,由局长指定其他领导签批。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填发单位留存,一份归档立卷。

  (六)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还应制作《送达回证》在10日内送达当事人签收。如无法送达,可通过公告、邮寄挂号信和其它方式送达。

  (七)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需要强制执行的,应按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报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及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长期在48365365体育备用网址网站(http://www.zhongyinclub.com)公布。

  行政处罚决定在48365365体育备用网址网站(http://www.zhongyinclub.com)公示7个工作日。

  七、时限

  省知识产权局发现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案件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在立案之日起5个月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八、监督检查

  执行《省科技厅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执行。

  九、责任追究

  按照《省科技厅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执行。

  

 
  附件:专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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