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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2015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5-09-25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2015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首次采用计算机化考试(简称“机考”)方式进行,为规范考试管理,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考点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简称“考点知识产权局”)和计算机化考试服务公司(简称“机考服务商”)的职责,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现将机考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考试组织实施的总体要求

  考点知识产权局接受我局的委托,承办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各考点知识产权局应当高度重视考试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2015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办字〔2015221号)要求,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安全保密、纪律监察、考务组织和应急处理等考试工作职责;严格执行我局制定的考务规则;检查并指导我局遴选确定的机考服务商落实本地区考站和考场;组织本地区巡考并督导机考服务商实施考试工作,督导考试过程中的考生违规行为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协助机考服务商协调本地区公安、电力、通信等部门,保证考试的顺利实施。

  各考点知识产权局应当对机考服务商具体负责的考试实施工作进行督导。机考服务商接受我局和考点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具体实施机考工作;严格执行我局制定的考务规则;按照我局和考点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安排、布置考站和考场; 在考点知识产权局的督导下,配备、培训和管理督考人员、考站负责人、监考人员及技术支持人员;在考点知识产权局的督导下实施考试,及时处理考生违规行为和突发事件,保证考场秩序;联系考点地区公安、电力、通信等部门,保证考试的顺利实施。

  二、关于考站检查相关工作要求

  考站和考场的安排本着“数量充足、软硬件达标、交通便利、集中安排”的原则进行。

  9月初,机考服务商根据本地区考试报名人数和考站条件进行筛选并形成考站安排方案,并将方案报送我局和考点知识产权局。考点知识产权局应当按照《2015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站检查方案》(附件1)的具体要求,在918日前完成对本地区所有考站的检查确认工作,填写2015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站情况检查表(附件2,每个考站一份)并报我局。各考点应当重点对考试机位的放置是否能够有效避免考生作弊行为的发生进行监督。

  三、关于组织巡考相关工作要求

  考点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巡考工作。每个考站选派至少2名地方巡考人员,其中1名作为地方巡考负责人。巡考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不得参与巡考工作。考点知识产权局确定的本地区巡考人员名单(附件3)应当在1023日前报我局备案。

  正式考试期间,我局将向各考点派出巡考人员,对考点知识产权局和机考服务商实施考试的过程进行督导。

  1126日期间,地方巡考人员应当和机考服务商联系人召开考务协调会,并对本地区所有考站和考场的考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国家和地方巡考人员应当参加考前对考站相关人员的培训会议。

  1178日考试期间,考点知识产权局应当在考站设置考点值班室(对于设置多个考站的考点,应当选定其中一个作为本考点主考站,并在主考站设置考点值班室统筹协调本考点内各考站考试工作),值班室应当配备至少1部座机和1部手机,与我局保持联系畅通。派驻各考站的巡考人员负责督导考试过程中本考站考生违规行为和突发事件的处理等工作。

  四、关于签订合同、支付费用相关工作要求

  实行机考后,原由考点知识产权局负责的考场租用、编排、监考等事项改由机考服务商统一负责,考点知识产权局与机考服务商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经过我局组织政府采购(项目名称: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项目,项目编号:15-1009),确定委托全美在线(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ATA公司)为本年度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机考服务商。根据相关规定,组织考试的费用由我局和考点知识产权局共同承担。根据该政府采购项目方案中确定的费用分担方式,考场租用、编排、监考等事项的费用由考点知识产权局负担,费用标准为单价33.75/每人每科次。考点知识产权局应当在925日前与该机考服务商完成合同签订(合同模板参见附件4),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本考点总考试科次的年度考试费用。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5914

  联系人:条法司 闫 杰 裴全运

  电 话:01062083023 62083618

  传 真:01062083620

  邮 箱:yanjie_3@sipo.gov.cn peiquanyun@sipo.gov.cn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

  邮 编: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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